第一條 為了使投資者了解中國工商銀行(以下稱我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明確與本行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銀行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債券。
第三條 投資者自愿申請開設儲蓄國債(電子式)托管賬戶,全權委托我行為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債權托管和資金清算,投資者在我行只允許開設一個債券賬戶。投資者承諾提供的本人資料真實無誤(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對由此產生的責權關系承擔法律責任。已在我行開立債券賬戶的投資人,無需另外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第四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我行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總賬戶,記載我行代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總量債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一級托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我行為投資者開立二級托管賬戶,記載投資者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明細債權,我行對二級托管債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本托管賬戶余額為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的唯一證明。
第五條 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在我行指定一個本地區的資金清算賬戶(本人的靈通卡、理財金卡、e時代卡或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債權托管賬戶應為同一人。資金清算賬戶可通過我行柜臺辦理變更。
第六條 投資人可以通過指定交易介質(指定的靈通卡、理財金卡、e時代卡或活期存款賬戶)來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各項業務。
第七條 投資人債券賬戶或交易介質及密碼的掛失手續應按我行有關掛失按規定辦理。賬戶、密碼和身份證件是識別投資者身份的依據,由于身份依據遺失形成的債權及資金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第八條 投資者可通過我行柜臺、網上銀行或我行的電話銀行對托管賬戶債權進行查詢,并可以通過中央國債登記公司電話語音查詢系統進行債權復核查詢。
第九條 我行對個人開戶資料及托管賬戶數據承擔保密義務,應司法機關要求可以對其托管賬戶進行債權實施凍結、劃轉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能辦理轉托管業務,托管賬戶無余額投資者方可銷戶;托管賬戶連續5年無余額,我行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債權記錄毀壞、遺失等,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本人已通讀上述條款,對上述服務章程的內容無異議,自愿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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